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执565号之三十五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一明。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6710××××88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旭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