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执565号之三十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一明。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6216××××423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76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旭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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