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执56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一明。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省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6314××××6674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6314××××66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4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旭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