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执565号之二十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一明。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执行工作需要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查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旭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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