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占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叔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1民终13870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进行了调查中,未发现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可供执行的存款;亦未发现其名下动产与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照法律规定,本院将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予以限制高消费。
2022年7月11日,本院通过电话和短信向申请执行人***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反馈案件执行查证信息,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工贸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1民终138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21)鄂01民终1387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