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执19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116民初7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2021)鄂0116执19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6执1970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