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恢10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本院依据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7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6804元后被执行人向本院交款1356690元(案款及执行费),本院发还给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7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