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浩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浩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1515号 申请人: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玉兰广场3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浩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481号8-2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原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浩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民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浩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浩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者其他等额财产(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为1年,动产查封期限为2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 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