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瑞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与***、杭州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6549号
原告:***,女,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叶玉洁,富阳市银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施金文,富阳市银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杭州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丘山大街。
代表人:唐建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颖哲,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林,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宝山水产西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西路759号。
代表人:汪秋华,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宝山水产西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广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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