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3民初6940号
原告:铜仁闽旺贸易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街道西津西路572号兰海物流市场3号楼第1-2层05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国苹,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冀城路渭河桥南向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颉宽生,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天水开宸久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康庄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余航峰,男,汉族,1987年1月27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男,汉族,1993年4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铜仁闽旺贸易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与被告甘肃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开宸久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原告铜仁闽旺贸易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铜仁闽旺贸易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闽旺贸易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54元,由原告铜仁闽旺贸易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