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23民初86号
原告:**,住四川省岳池县粽粑乡。
被告:甘肃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冀城路渭河桥南向东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3720223640C。
法定代表人:颉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颉某1,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颉某2,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住四川省南部县老鸦镇
被告:天水开辰久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康庄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3MA74K7TJ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开辰久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本案定于2023年2月22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