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和甘肃弘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楚维申;苗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02民初8486号
原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明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晓蓉。
被告:甘肃弘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静鸿。
被告楚维申。
被告苗宝成。
原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弘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楚维申、苗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洁
代理审判员 赵 丹
人民陪审员 张繁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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