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红星泰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和甘肃弘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02民初9389号
原告:甘肃红星泰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婷。
被告:甘肃弘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静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南。
原告甘肃红星泰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泰公司)诉被告甘肃弘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红星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弘业公司立即向红星泰公司支付工程款1994166.8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78600.3元,合计2,472,767.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6日,红星泰公司与弘业公司签订了兰州九州生态园土地整理熟化1期工程2标段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弘业公司委派李文杰作为现场管理代表,红星泰公司委派陈海福作为项目主管,合同还对工程范围、工作内容、工期、价款、工程量的计算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红星泰公司组织人员、机械进场施工,期间,由于弘业公司的原因红星泰公司无法正常施工,直到2012年9月12日,红星泰公司才开始正常施工。2012年11月,由于兰州市政府进行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红星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停工,于2013年1月11日复工,停工37天,造成经济损失2285250元,为此,红星泰公司及时向弘业公司提交了索赔报告。2015年2月6日,红星泰公司、弘业公司及发包方恒大地产兰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公司)共同达成补偿协议,由弘业公司及恒大地产公司给予红星泰公司机械、车辆补偿费用987750元,该补偿费用恒大地产公司已补偿给弘业公司。2014年1月2日,弘业公司未经红星泰公司同意,单方向其发包方恒大地产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以实际行为也解除了其与红星泰公司的合同。在施工期间,红星泰公司与弘业公司先后五次进行了工程量结算,红星泰公司共完成工程量价款8215197.05元。以上弘业公司应当向红星泰公司支付的款项共计9202947.05元,但弘业公司仅于2014年12月2日支付工程款6257968.25元、于2017年6月17日双方达成合意以房屋折抵工程款950812元,弘业公司尚欠红星泰公司工程款1994166.8元,为此,红星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弘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现经本院调取的内资企业基本信息显示,红星泰公司的企业状态为注销、注销时间为2017年3月9日,故红星泰公司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条件,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红星泰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世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