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2312号
原告:中地南通国际劳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1座2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溱,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众壹国际人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与珞狮南路交汇处武汉南国雄楚广场主题家居馆A2**21层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92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地南通国际劳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湖北众壹国际人力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不服***仲裁字[2022]104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2月8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众壹国际人力有限公司也对***仲裁字[2022]1047号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2月6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鄂0111民初1785号。因湖北众壹国际人力有限公司起诉的案件立案在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鄂0111民初178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唐 革 新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