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众壹国际人力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2583号 原告:***,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溱,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众壹国际人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与珞狮南路交汇处武汉南国雄楚广场主题家居馆A2**21层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92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众壹国际人力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不服***仲裁字[2022]105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湖北众壹国际人力有限公司也对***仲裁字[2022]1050号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2月3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鄂0111民初2005号。因被告湖北众壹国际人力有限公司起诉的案件立案在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鄂0111民初200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唐 革 新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