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6265号
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74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92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1号院25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华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