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02民初5845号
原告:保定市宏堃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五尧乡北沟头村东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56198347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秀园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MA0EJEUJ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92号院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098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保定市宏堃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后。原告保定市宏堃砼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定市宏堃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