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21民初7723号 原告:***,女,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缴。 审判员***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