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21民初7723号
原告:***,女,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缴。
审判员***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