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422执11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
被执行人:北流市冠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新城国际22号楼T37号。统一社会信用XB代码:91450981065430095H。
法定代表人:刘安汉,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青,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马山县。
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石柱岭一路11-1号翠岭居7号楼1单元6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98732935。
法定代表人:黎坚彬,理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北流市冠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青、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422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4民终491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1.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428337.90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697元;2.被执行人北流市冠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428337.90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697元;3.被执行人陈青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285558.60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4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
1.划拨被执行人***在陆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2619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通政分理处存款925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望州路北支行存款722.32元,在广西陆川农业商业银行绕北分理处存款1751.16元;
2.划拨被执行人***财付通8266.61元;
3.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存款155606.9元,在中国银行南宁市青秀万达广场支行存款5000元,共160606.9元;
4.2021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流市冠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与本院执行(2021)桂0422执1189号案件,被执行人***、北流市冠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20776元及本案被执行人***、北流市冠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428337.90元,被执行人***、北流市冠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315000元(其中法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财付通存款127679元、***收取***、北流市冠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金187321元),放弃134113.9元。被执行人***、北流市冠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部分全部履行完毕。
此外,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等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陈青、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进行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青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被执行失信名单。本院将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477357.99元,受理费6697元、申请执行费5250元。尚未执行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67731元,受理费6697元、申请执行费5250元;被执行人陈青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285558.60元,受理费4465元、申请执行费350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云杰
审 判 员 黄建朝
审 判 员 黄深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海生
书 记 员 陆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