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流市冠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422执11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被执行人:北流市冠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新城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XB代码:91450981065430095H。
法定代表人:刘安汉,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青,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马山县。
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宁市江**石柱岭一路**翠岭居**楼****房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98732935。
法定代表人:黎坚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
本院在执行***与北流市冠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青、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422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4民终1108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1.被执行人北流市冠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20776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2.被执行人陈青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15184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3.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22776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5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
1.依法划拨已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776元,退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部分已执行完毕;
2.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青银行存款200.42元,退给申请执行人***;
3.2021年12月23日被执行人北流市冠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北流市冠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20776元,与本院执行(2021)桂0422号1190案件一并处理,赔付清楚,视为执行完毕;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
此外,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等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陈青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向被执行人陈青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进行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陈青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被执行失信名单。本院将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43752.42元,尚未执行被执行人陈青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1518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云杰
审 判 员 黄建朝
审 判 员 黄深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海生
书 记 员 陆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