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422执11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被执行人:北流市冠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新城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XB代码:91450981065430095H。
法定代表人:刘安汉,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青,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马山县。
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宁市江**石柱岭一路**翠岭居**楼****房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98732935。
法定代表人:黎坚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
本院在执行***与北流市冠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青、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422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4民终1108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1.被执行人北流市冠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20776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2.被执行人陈青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15184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3.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22776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5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
1.依法划拨已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776元,退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部分已执行完毕;
2.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青银行存款200.42元,退给申请执行人***;
3.2021年12月23日被执行人北流市冠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北流市冠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20776元,与本院执行(2021)桂0422号1190案件一并处理,赔付清楚,视为执行完毕;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
此外,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等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陈青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向被执行人陈青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进行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陈青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被执行失信名单。本院将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43752.42元,尚未执行被执行人陈青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1518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云杰
审 判 员 黄建朝
审 判 员 黄深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海生
书 记 员 陆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