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422执15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公住广西梧州市。
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石柱岭一路**翠岭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98732935。
法定代表人:黎坚彬,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422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503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23元、诉讼保全费2035元、申请执行费17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6781.54元,作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款。
另外,在本院执行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万达广场支行账号6132********内的存款294459.06元。由于本院在执行卢永郁与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桂04**执1327号】中,该案件审判部门确认农民工工资252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前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优先安排解决。故将上述划拨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金优先支付审判部门确认为农民工工资252500元;对于余下的执行款41959.0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务人对执行标的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在本院执行罗昌杰与北流市冠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青、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世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桂0422执1189号】,实际保全冻结22776元,应优先支付该案执行款22776元。故本案执行得款19183.06元(41958.06元-22776元)。
此外,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等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把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将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25964.6元,尚未执行标的为99073.4元,案件受理费2923元、诉讼保全费2035元、申请执行费177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云杰
审 判 员 黄建朝
审 判 员 黄深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海生
书 记 员 陆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