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422执13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石柱岭一路11-1号翠岭居7号楼1单元6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98732935。
法定代表人:黎坚彬,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422民初17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共318073.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35.5元、申请执行费47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自觉履行。
在执行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万达广场支行账号6132××××3268内的存款294459.06元。该执行案件审判部门确认农民工工资252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前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优先安排解决。故将上述划拨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金优先支付审判部门确认为农民工工资252500元;对于余下的执行款,则按申请执行先后及执行案件采取强制措施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
此外,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等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把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将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为本金65573.8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35.5元、申请执行费471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云杰
审 判 员 黄建朝
审 判 员 黄深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海生
书 记 员 陆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