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422执97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挺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大桂山林场蝴蝶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57183846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一路11-1号翠岭居7号楼1**6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9873293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挺进建材有限公司与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0422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挺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9519.3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48.40元、鉴定费3250元、申请执行费12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3年9月18日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广西挺进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元。并于当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广西挺进建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对余下的尚欠的工程款59519.34元分6期付清。第一期于2023年10月17日前支付10000元、鉴定费6500元;第二期于2023年11月17日前支付10000元;第三期于2023年12月17日前支付10000元;第四期于2024年1月17日前支付10000元;第五期于2024年2月17日前支付10000元;第六期于2024年3月17日前支付9519.34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到位工程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1848.40元、申请执行费1243元,共3091.40元(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422民初218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