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422执恢103号
***、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恢复执行***与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在执行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得款600647.5元(其中,1.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拍卖被执行人藤县永利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所得分配款138236.4元;2.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柳州银行南宁分行存款192800元;3.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汇入到本院代管款账户269611.4元)中,支付本案赔偿款290000元【首次执行案件(2021)桂0422执1190号、(2021)桂0422执1189号案件尚未执行赔偿款,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受理费6697元(上缴国库)、申请执行费5250元(上缴国库)。
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