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桂0422执127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
委托代理人:**,广西合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一路11-1号翠岭居7号楼1**6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987329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422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81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920元、诉讼保全费1445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2706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将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对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案已执行到位租金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