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建筑公司

某某与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建筑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怒中民二初字第2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4月17日,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贡山县。
被告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55.00元,减半收取7677.50元,被告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建筑公司自愿承担交纳。
审判长 高 林
审判员 李庆兰
审判员 杨李何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潇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