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徐新建筑有限公司

***与上海嘉定徐新建筑有限公司、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7922号
原告:***,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妻子),女,1982年4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众兴镇众兴村油坊组,现租住上海市奉贤区西渡镇西闸公路洪宝小洋房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定徐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超凡,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项春花。
原告***与被告上海嘉定徐新建筑有限公司、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