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11执154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南翔光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四期C区商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733036203Y。
法定代表人:马士恒,总裁。
委托代理人:韩传广,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嘉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丁23号116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187486164。
法定代表人:谢小军。
被执行人:孙滔,男,汉族,1981年4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
委托代理人:潘金山,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南翔光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嘉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811执15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章文凯
审判员 方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