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嘉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天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702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嘉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丁23号116房间。
法定代表人谢小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口天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盛华西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嘉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天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家口市经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5)张开商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嘉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天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7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万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