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2执4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嘉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丁23号116房间。
法定代表人:谢小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鼎富宁轩国际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贵园中路5号院3号楼205-2。
法定代表人:张雨。
本院在执行北京嘉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鼎富宁轩国际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10日将被执行人中鼎富宁轩国际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隆通斯道格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49%股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买受人北京大成广和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最高价人民币9.515万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鼎富宁轩国际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隆通斯道格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的49%股权的冻结。
二、被执行人中鼎富宁轩国际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隆通斯道格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的49%股权归买受人北京大成广和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北京大成广和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北京大成广和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自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主执行官 张 浩
执 行 员
陈海川
执 行 员
王玮珂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一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