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申22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峰,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封,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兆东,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一审被告:北京嘉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丁23号116房间。
法定代表人:谢小军,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谢峰因与被申请人石兆东及一审被告北京嘉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联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3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峰申请再审称,二审中申请人提交银行打款记录作为新证据,即在双方对账、签订结算单后,又付给了被申请人4万元,这4万元毫无疑问是在结算后付给被申请人的,应当从结算后的欠款中扣除,二审认定是支付的结算之前的欠款,没有任何依据。双方的结算单就是证据,证明在结算时已经付过的钱款,二审要求申请人拿出其它证据证明结算时已经付过的款项,毫无道理,加剧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偏袒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请依法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谢峰主张其已经将涉案劳务款支付完毕,包括2014年10月31日转账给焦某的4万元以及交付给焦某的部分现金。石兆东认可谢峰向焦某转账4万元后,其已收到该款项,但主张该笔4万元包含在结算单中载明的借支10万元之内,因其与谢峰就劳务款金额存在分歧,故找焦某予以协调,施工现场石兆东曾借支现金4.6万元,签署结算单时谢峰同意再给焦某4万元,但谢峰拖了几天才转账给焦某,石兆东让步后写明借支约为10万元,尚欠劳务款5.9万元。对此,石兆东申请证人焦某出庭作证予以证明。谢峰与焦某2014年10月27日签字的结算单记载“工程总造价为159000元整,借支约为100000元,借支单为结算依据,余款约为59000元。”谢峰一审中提交的相关借支单据总金额为4.6万元,与该结算单中记载的借支10万元差距较大,谢峰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二审法院要求谢峰和石兆东本人出庭说明相关事实,谢峰本人亦未到庭。谢峰虽主张通过现金另行向焦某支付了部分劳务款,但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二审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人证言及庭审陈述,认定谢峰尚欠石兆东劳务款59000元的事实,具备和理性。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做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谢峰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 东
审判员 符忠良
审判员 彭红运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劲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