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南翔光彩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嘉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811民初1442号
原告:安徽南翔光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代理人:韩传广,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嘉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1年4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芳,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南翔光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翔光彩投资公司”)与被告北京嘉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联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翔光彩投资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周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联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翔光彩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北京嘉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6日起至清偿完毕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北京嘉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9日,被告嘉联建筑工程公司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后双方又于2017年5月6日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原告向被告嘉联建筑工程公司提供25万元借款,该借款优先在原合同工程款中扣除,如果原合同不在履行,被告嘉联建筑工程公司应在2018年5月5日前清偿借款,逾期按日千分之一计息,被告**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约定有关借款的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于2017年5月8号转款25万,同日被告出具了借条。但被告嘉联建筑工程公司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原施工合同履行未履行,按约定被告嘉联建筑工程公司应于2018年5月5日前清偿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担保人**也未承担还款义务。现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系被告嘉联建筑工程公司的职务行为,另外,被告**按补充协议上的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借款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不承担责任。
被告**未提交证据。
被告嘉联建筑工程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质证,对原告南翔光彩投资公司提交证据予以核实,同时被告嘉联建筑工程公司放弃答辩,本院结合案情,本院对原告南翔光彩投资公司提交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7年3月29日.被告嘉联建筑工程公司与原告南翔光彩投资公司签订关于《上海新华联国际中心项目B区企业总部10号楼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5月6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原告向被告嘉联建筑工程公司提供25万元借款,该借款优先从原合同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同时约定被告嘉联建筑工程公司应当于2018年5月5日前清偿借款,逾期按照日1‰计算利息,被告**在上述《补充协议》上签名并捺印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2017年5月8日,原告南翔光彩投资公司通过银行转款25万元至被告嘉联建筑工程公司银行账户。被告嘉联建筑工程公司及**共同向原告南翔光彩投资公司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收到出借人南翔光彩投资公司提供的人民币25万元借款,借款人将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偿还借款,如有违反,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嘉联建筑工程公司加盖公章,被告**签名并捺印。借款到期后,原告南翔光彩投资公司多次催要均未果,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南翔光彩投资公司未本次诉讼先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南翔光彩投资公司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嘉联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南翔光彩投资公司与被告嘉联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上述借款用于工程施工建设,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被告嘉联建筑工程公司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引起本次纠纷,应当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责任。原告南翔光彩投资公司主张被告嘉联建筑工程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南翔光彩投资公司主张被告嘉联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上述借款自2018年5月6日起至清偿完毕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了违约金,超过月利率2%,本次诉讼中,原告南翔光彩投资公司主张按银行按月利率2%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南翔光彩投资公司主张被告**承担上述借款的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在《补充协议》上签名并捺印,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应当在被告嘉联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时,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南翔光彩投资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南翔光彩投资公司主张被告嘉联建筑工程公司、**共同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该笔费用作出约定,且该约定符合相关行业规定,但《补充协议》上仅约定由被告嘉联建筑工程公司承担相关费用,该项诉讼请求,本院确定该笔费用由被告嘉联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债务应当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嘉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南翔光彩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并承担该款利息(自2018年5月6日起至清偿完毕日止,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北京嘉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南翔光彩投资有限公司因本次诉讼先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安徽南翔光彩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北京嘉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查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