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蕴县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2民初1037号
原告:***,男,1971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其工人。
原告:**,男,1986年4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告:晁阳,男,1989年6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
被告:何书全,男,1970年10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富蕴县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富蕴县赛尔江西楼联全办公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于显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晁阳、何书全、富蕴县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3.20元,减半收取计821.60元(缓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皓晔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严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