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4322民初1681号
原告:富蕴县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4月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
原告富蕴县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富蕴县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两次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均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富蕴县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