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鑫隆建筑有限公司

宁蒗鑫隆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724民初350号
原告:宁蒗鑫隆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朝清。
住所地:宁蒗县。
被告:肖恒宸(又名肖恒军),男,汉族,34岁,住宁蒗县。
原告宁蒗鑫隆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恒宸(又名肖恒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肖恒宸(又名肖恒军)于2018年12月14日以“肖恒宸(又名肖恒军)一直在外做事,电话承诺过些时间回来处理诉讼请求事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蒗鑫隆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00元,减半收取210.05元,决定免交。
审判长  郑贤辉
审判员  林 华
审判员  彭建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和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