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正德水处理有限公司

定边县定边镇建筑工程劳务公司与西安正德水处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定边镇建筑工程劳务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长城林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正德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火炬路7号新世纪广场10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定边县定边镇建筑工程劳务公司与西安正德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合同施工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就西仲裁字(2015)第911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2.8万元。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将本案的***认为861729.47元。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分两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1873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定边县定边镇建筑工程劳务公司缴纳。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2018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定边县定边镇建筑工程劳务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西仲裁字(2015)第911号裁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仲裁字(2015)第91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