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正德水处理有限公司

西安正德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定边劳务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8民终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正德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火炬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创,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定边县定边镇建筑工程劳务公司,住所地:定边县定边镇长城林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定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定边县。
第三人:陕西金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米脂县金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1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西安正德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定边县定边镇建筑工程劳务公司、第三人陕西金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米脂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米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3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正德水处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正德水处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7元,减半收取6173.5元,由上诉人西安正德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任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