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咸中仲执字第00093-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正德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火炬路7号新世纪广场10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咸阳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渭城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西安正德水处理有限公司与陕西咸阳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咸仲裁字(2013)15-2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西安正德水处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陕西咸阳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