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未民初字第06576号
原告上海坚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林恒路600号3幢103室。注册号310115001749457
法定代表人谢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正德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火炬路7号东新世纪广场10802室。注册号6101311000238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坚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正德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坚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5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742.5元,剩余174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相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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