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8631号
原告陕西嘉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董明银、第三人董振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嘉峰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明军、王孟,被告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权峰、王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嘉峰装饰有限公司曾于2017年1月16日,以原告身份起诉被告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董明银、第三人董振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陕0103民初2857号,本院审理后,于2017年6月8日作出裁定书,该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察:“驳回原告陕西嘉峰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该裁定书业已经生效,按此裁定,此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而本案与上述2017陕0103民初2857号案件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构成重复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嘉峰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478元,原告陕西嘉峰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傅 妮
人民陪审员王学丽
人民陪审员郭贵宝
书 记 员 郑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