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2执124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陕0402民初1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被告共欠原告安装费1086783.24元,被告于2019年4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安装费1086783.24元及违约金100000万元;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09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生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但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08223.24元整。承担本案执行费144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日、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222650.24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扬之
书 记 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