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峰装饰有限公司

陕西嘉峰装饰有限公司与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陕0402执1580号之一
陕西嘉峰装饰有限公司与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嘉峰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44064.99元及逾期支付欠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陕西嘉峰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2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2041.07元,原告陕西嘉峰装饰有限公司承担1487.93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44064.99元及利息23386.73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22041.07元。本案截止2016年10月27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8136.2元,本案执行费1637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4005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6)陕0402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402执1580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喜君 审判员  杨养荣 审判员  郭云鹏
书记员  秦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