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财保47号
申请人:陕西嘉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南一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唐锋选。
委托代理人:薛鹏、雷晓敏,系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
申请人陕西嘉峰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1926886.96元存款(1.开户名称: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高陵支行泾渭苑分理处,银行账号:26-XXXXXXXXXXX1808;2.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吉祥路支行,银行账号:61001723XXXXXXXXXXXXXX;3.开户名称: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高陵县泾河工业园支行,银行账号:61001705XXXXXXXXXXXXX;4.开户名称: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西安明德门支行,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2214;5.开户名称: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西安市新城区,银行账号:270113260XXXXXXXXXXX;6.开户名称: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高陵县,银行账号:2701111XXXXXXXXXXX;)。申请人陕西嘉峰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嘉峰装饰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26886.96元(1.开户名称: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高陵支行泾渭苑分理处,银行账号:26-XXXXXXXXXXX1808;2.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吉祥路支行,银行账号:6100172XXXXXXXXXXXX;3.开户名称: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高陵县泾河工业园支行,银行账号:61001705XXXXXXXXXXXX;4.开户名称: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西安明德门支行,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2214;5.开户名称: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西安市新城区XX社XX路XX社,银行账号:270113260XXXXXXXXXXXXXXXXX;6.开户名称: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高陵县XX社XX区XX社,银行账号:2701111301XXXXXXXXXXXXXXX;),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嘉峰装饰有限公司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岳锐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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