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1023执8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南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南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商南县。
被执行人:陕西广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州区刘湾办事处静泉村商丹园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223381306A。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广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3)陕1023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1023执8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