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02民初6926号
原告:陕西统万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榆林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南。
法定代表人:刘栓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统万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陕西统万失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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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曹 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陆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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