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625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天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天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晨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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