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五河县朱顶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蚌民一终字第007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城北新村11巷2号,组织机构代码75298978-8。
法定代表人:姚绍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河县朱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朱顶镇。
负责人:***,该镇党委书记并主持镇政府工作。
委托代理人:傅健,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蚌埠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五河县朱顶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五民一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蚌埠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五河县朱顶镇人民政府均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蚌埠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五河县朱顶镇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各方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蚌埠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五河县朱顶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3元,减半收取5102元,由蚌埠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五河县朱顶镇人民政府各半负担(双方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耿杰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