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与蚌埠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凤民二初字第00307号
原告: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蚌埠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绍代,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与被告蚌埠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以被告蚌埠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0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丁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