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和碧桃路交叉口五层中轴线14以东。
法定代表人孙明霞。
被执行人:孙明霞,女,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晋城善牧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巴公镇兴王庄村村东约610米处。
法定代表人周明。
关于**申请执行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孙明霞、晋城善牧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首次执行,于2019年2月26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2月26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孙明霞、晋城善牧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对孙明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8月5日对晋城善牧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再次对被执行人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孙明霞、晋城善牧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孙明霞、晋城善牧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由于被执行人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孙明霞、晋城善牧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8月5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五、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暂不执行被执行人孙明霞名下财产且不对其采取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孙明霞、晋城善牧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孙明霞、晋城善牧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新建
审判员  刘红军
审判员  任留柱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林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