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和碧桃路交叉口五层中轴线14以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系***之子。
上诉人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中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成锴
审判员***
审判员*怡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